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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发布了《累计触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8)其间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因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的金融告贷胶葛作为第三人被提起诉讼。
近来,华仪风能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9190、49191号民事判定书,驳回原告对华仪风能的诉讼请求,首要判定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HTZ110630000LDZJ202100025《人民币流动资金告贷合同》项下的告贷本金2400万元,并付出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HTZ110000000LDZJ2021N009《人民币流动资金告贷合同》项下的告贷本金2500万元,并付出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3、被告罗虹、被告程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定中确认的被告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责任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江苏京冶海优势电轴承制作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京冶重工配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冶华铁轨交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定中确认的被告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责任,各安闲最高限额5000万元的极限内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5、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定中确认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有权以专利权质押通知书项下的18项出质专利权折价或许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原告在完成该项质权时,对被告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京冶海优势电轴承制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冶后维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自所出质的专利权均应以7049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6、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定中确认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有权以66373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挂号证明的附件中列明的被告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许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